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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之—员工入职时应提供的资料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本号论文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为避免入职风险,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单位应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如下的资料:


一、入职登记表(将学历证书及其他资质证明作为附件,签名、贴上近期照片)

作用:

1、劳动合同并非入职时间的最重要证据,入职登记表才是,有了入职登记表,则员工入职时间可明确;

2、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工作经历入职时,入职登记表中员工所确认的内容,是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入职承诺书

作用:

1、员工承诺如提供虚假资料可被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保证单位处理时的有利条件;

2、对于岗位的调整、工作地点的调整、岗随薪变等作出承诺,以保证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三、已与身份证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让员工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会认为劳动者存在欺诈的行为,因此其关于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请求可能会不被支持,但是万一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对于这种情形是不赔的,则巨额的工伤费用会由单位全部或部分承担(一般会根据单位审核身份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

在难以确认身份的情况下,可要求提交户口本等,并细问家庭情况,通过对身份证件的核对,避免相应风险。

四、已与入职资格相关证书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让员工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作用:

证明员工已提交过这样的凭证,一旦发现员工作假,为主张员工在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无效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供重要的客观证据。

五、《离职证明》

作用

避免员工因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同类业务的原用人单位关于该员工无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员工保证书

作用:

1、如果上一用人单位已出具免除该员工竞业限制的说明或双方无竞业限制协议的证明,则可杜绝该风险;

2、员工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不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否则责任自负(此仅具吓阻作用,实际意义不大)。

七、社保声明

作用:

如果员工在其他地方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向企业作相应的声明,避免单位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承担离职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如员工自己未缴纳的,声明并不能免除单位缴纳的法定责任,但可以避免其他的一些责任)。

八、特殊行业,需提供最近的《体检报告》

作用:

防止员工自身已有职业病但未能查明,导致新单位需承担职业病责任的风险。

九、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还需建康证明

作用:

防止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其他

银行卡、学历验证报告书、社保卡、住房公积金等复印件(均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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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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